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18〕10号
丽水市莲都区湘浙缘小炒店(工商营业执照:331102600025737):
经营者:王青华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北路55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12月19日,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接浙江省环保督察交办件,对丽水市莲都区湘浙缘小炒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小炒店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6月开始经营油烟类餐饮服务项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小炒店的经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小炒店擅自经营油烟类餐饮服务的事实。
4.经营者王青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谢军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构成违法。
2018年2月2日,我局向你经营的小吃店送达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8〕4号)。你未在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你于2018年2月5日向我局口头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议小组审议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店备案并决定对你店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0日